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21條 法規: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1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