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7條 法規: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7條 貨物出口報單應按海關規定份數一次複寫或複印。申請沖退原料稅之貨物出口報單,應填報沖退原料稅代碼並加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採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之出口報單,得免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