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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5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5條
法規: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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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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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前項出口貨物應於…
第21條
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請簽發出口報單副本各聯時,應檢附出口報單複本。但依法免向海關遞送書面報單正本或經海關公告免檢附者,不在…
第22條
(刪除)
第23條
出口貨物因故退關,貨物輸出人於申請提回時,應先經海關核准。
第24條
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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