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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財政部
關務目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條
法規: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關稅
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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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貨物,包括進口貨物之復運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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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貨物,包括進口貨物之復運出口者。
第3條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理。
第4條
依本辦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
第5條
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第6條
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7條
貨物出口報單應按海關規定份數一次複寫或複印。申請沖退原料稅之貨物出口報單,應填報沖退原料稅代碼並加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
第8條
貨物出口報單所檢附之裝箱單應詳細列載貨物規格及包裝之每件毛重、淨重、數量等。
第9條
同一出口報單如有數種不同貨品,應每種分別列報;其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與應辦輸出許可證貨品,得以同一份報單申報。每份出口…
第10條
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出口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應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據實申報。貨物輸出人應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有關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第13條
自國外輸入貨物,依關稅法規定復運出口須申請沖退或免納進口關稅者,其復出口報單應填明原進口報單號碼,以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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