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3條 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徵免 第13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