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2條 法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徵免 第12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