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4條 法規: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定計算典當業之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同流當品售價超過應收本息之差額,查定其銷售額。典當業營業人未依規定記帳或記載不實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