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3條 法規: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新設立之營業人依照規定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