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4條 法規: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第14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