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1條 法規: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第11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左列性能:一、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二、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三、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四、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五、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六、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七、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八、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