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9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重估價方法 第9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該等資產於以後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