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