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