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4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4條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