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3~45條(共 3 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全文 第43條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第44條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第4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