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3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五節 複審 第33條 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之審定,並繕發複審審定通知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