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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稽徵機關未能於前條所定期限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時,應以營利事業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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