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三節 改正申報 第24條 營利事業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展期辦理重估申報者,不得為改正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