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2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二節 重估申報 第22條 營利事業得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會計師應依本辦法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負責辦理,就重估資產有關帳冊資料核點、複算,對於第十九條所規定之申報書表加以簽證,並向稽徵機關提出辦理資產重估報告書,敘明重估事實經過及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