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0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二節 重估申報 第20條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