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重估價程序 › 第二節 重估申報 第19條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