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藍色申與核定 第10條 藍色申報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具規定申報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之。前項申報,除應按帳面數額填列申報外,並應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就其帳簿記載之各項目及憑證內容加以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書上自行調整,將各項目調整後之金額及調整後之所得額填於調整欄內,並附具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