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64條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 › 第一節 通則 第64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