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實施範圍與原則 第4條 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首次委託時,如因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得由受託之會計師會同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次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