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10-3條 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母法 第二章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第10-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