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遺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具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
- 第8條(刪除)
- 第9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
- 第9-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所稱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一、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
- 第10條(刪除)
- 第10-2條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第10-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係指:一、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
- 第11條(刪除)
- 第11-1條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
- 第1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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