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42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九章 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 第42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給居住者證明後,應將申請人所取得他方締約國相關所得資料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歸戶運用。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准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歸戶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