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41條 法規: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九章 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 第41條 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之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人就他方締約國或雙方締約國之課稅不符合所得稅協定之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者,其提出申請之程序,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據以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受理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請求案件之事宜,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