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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之。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審核前項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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