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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目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7條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7條
法規: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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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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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第3條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第4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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