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6條 法規: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二、准予抵繳數額。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