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9條 法規: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9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