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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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