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1條 法規: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