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答復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