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件;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