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8-1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登記 › 第二節 產品登記 第8-1條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