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二章 登記
第一節 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
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
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第二節 產品登記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菸酒標示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
但一般料理酒應另標示加鹽之百分比。
但一般料理酒應另標示加鹽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