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三章 計稅單位

條文:
第11~12條(共 2 條)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
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酒及酒精均以公升為計稅單位;不足一公升者,按比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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