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2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四節 未稅菸酒移運 第22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