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6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一節 國產菸酒 第16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