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4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一節 國產菸酒 第14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二、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