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3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一節 國產菸酒 第13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一、繳款書證明聯。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品菸酒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