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1條 法規:菸酒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計稅單位 第11條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