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6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一、運銷國外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