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第3條 法規:菸酒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一、在廠內供消費者。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