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
- 第3條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一、在廠內供消費者。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三、在廠…
- 第4條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
- 第5條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二、運銷國外者。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
- 第6條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一、運銷國外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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