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18條 法規:稅籍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三節 廢止登記 第18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