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15條
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第15條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二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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