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4條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