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9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登帳 第19條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